前不久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再次審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醫療服務是否屬于消法保護,成為本次消法的爭論熱點之一。列席會議的一些全國人大代表認為,醫療服務不應屬于消法保護范圍。有觀點認為,醫療是高風險行業,因此不應該納入“消法”調整范圍。
醫療服務是否屬于消法保護,成為本次消法的爭論熱點之一。前不久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再次審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商品房買賣、教育、醫療服務等領域中的哪些活動應納入本法調整,各方面還有不同意見,尚未形成共識。列席會議的一些全國人大代表認為,醫療服務不應屬于消法保護范圍。
反對將醫療服務納入消法保護的理由主要是,認為醫療服務屬公益事業,由于醫療服務的特殊性,醫患關系不能簡單等同于消費關系。如果把醫療服務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勢必會把醫患矛盾推到風口浪尖上。
對醫療服務不受消法保護的觀點,筆者不能茍同,這種觀點帶有一定的片面性和部門利益色彩。
消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法”保護。患者不僅僅是醫生的治療對象,也是消費主體即消費者,接受醫療服務顯然是一種消費行為,這毋庸置疑。誠然,醫療行業在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福利色彩,但不能以公益福利屬性掩飾其本質上的服務屬性,而醫療服務本身就是公共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接受服務就是廣義上的消費行為。
有觀點認為,醫療是高風險行業,因此不應該納入“消法”調整范圍。誠然,醫療服務直接面對人的生命和健康,任何失誤造成的直接后果,都可能比產品質量或其它服務問題引發的后果更為嚴重。但必須看到,醫務工作者存在著職業風險,而患者也是這種風險的承擔者,因為醫生失職造成的后果完全體現在患者身上。只強調醫生的風險而不考慮患者生命健康的風險,顯然是不公平的。
消法調整醫患糾紛,并不是毫無原則地袒護消費者一方。針對醫療服務問題,還有諸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以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操作規范等,均可以作為嚴格界定醫生有無責任及責任大小的法定依據。
有人擔心,將醫患糾紛納入消法調整范圍會引發醫務工作者的消極診療行為。從短期來看,不能排除這種現象;但從長遠上看,單純靠消極診療規避醫療風險,而不從提高對患者的責任心和醫術方面解決問題,這樣的醫療機構和醫生遲早要被醫療市場競爭所淘汰。
因爭議不斷,醫療服務納入消法的步伐緩慢而坎坷。時至今日,全國只有極少數省份將醫療糾紛納入了《消法》調整范疇,大多數都在觀望或正處于討論中。此次修法,希望最高立法機關能多聽聽包括廣大患者、消協、專家學者以及其他社會人士的聲音,必要時舉行公開立法聽證會和專家研討論證會,以作出符合實際的立法決策,千萬不能讓單方面的一種聲音甚至是部門利益蒙蔽了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