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北京市政府發布《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首次提出了在公立醫療機構的“特許經營”概念,即允許公立醫院在保障資產安全、醫療質量安全且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許經營的方式開展與社會資本的合作。
醫院特許經營具特殊性
所謂特許經營,即持有商標、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企業經營資源授權許可其他經營主體(被特許人)使用,并按照合同約定在特定模式下開展經營活動,同時被特許人需向特許人支付費用的一種經營方式。
傳統的特許經營模式往往以商業特許經營為主,被特許人通過獲取使用特許人的字號、商標、企業標志等方式,來實現其自身能力在短時間內所不能觸及的市場競爭優勢。同時特許人通過招攬加盟商(即被特許人),可以擴大自身企業品牌的影響力,充分利用外來資源增加企業價值。
而醫療服務行業基于其特殊的定位,同傳統的商業特許經營存在著一定區別,一是涉及百姓民生健康,責任重大,社會關注度高;二是特許人均系事業單位,受到上級主管部門和合同意思自治的雙重約束;三是被特許人需要具備特殊經營資質。
醫院特許經營的大膽嘗試以及社會資本的引入,可以很大程度上緩解目前醫療資源配置有限和人民群眾就醫需求之間的矛盾,但同時也可能因被特許人醫療資質及經營理念存在差距,而導致醫療服務水平良莠不齊。醫療機構在承載較大社會服務責任的同時,經營過程中亦需具備較強的醫學專業知識,因此醫療服務行業的特許經營同傳統的商業特許經營理應有所不同,在推進和促進醫療服務特許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注意一些問題。
行業準入須嚴格把關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而醫療服務行業不同于一般企業,其工作事關千萬百姓的生老病死以及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條件,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應當經過批準方可經營的特殊行業。
除需要一般法人機構成立要件外,從事醫療服務行業的主體還需要具備醫療從業資質即醫療許可證。故在特許經營推進過程中,應當設立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由政府組織有關方面對被特許人的相關資質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被特許人具有醫療行業所需的經營能力。
同時,被特許人為了規避上述資質要件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在法律上應對該行為的效力予以否定。在對于被特許人評估考核的過程中,應當優先考慮在民營醫療行業中有一定基礎的申請人,綜合注冊資本、經營時間、醫師資質水平、業內口碑等因素來審查。
另外,從特許人即品牌醫院的角度來看,應當優先考慮緩解目前大型綜合型醫院醫療資源過于集中的問題,此類醫院社會認可度相對較高,但這些醫院位置大多接近市中心,土地資源緊張、交通擁堵,人滿為患,都增加了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的不愉快,故在避開醫療資源密集地區前提下設立特許經營醫院,可以緩解上述矛盾,提高患者對醫療服務的認可程度。
可考慮特許經營保證金制度
在一般的商業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的具體經營方式和合作模式,通常以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為主要依據,即以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作為主要基礎,具體的細則和內容很可能因為合作方的不同而不同。
但在醫療服務行業中,一方面基于被特許人有權利合法使用公立醫院的標志、名稱等,另一方面社會資本的介入同時會帶來對于資本收益的追求。故結合上述兩個方面,就有可能出現被特許人過多地對于商業利益的追求,而忽略醫院應承擔公眾服務責任的社會定位,特別是在兩者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時,更容易因利益的追逐而對公立醫院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應當在雙方特許經營合同之外,同時建立明確的醫療特許經營實施細則,統一醫療加盟服務的標準,規范社會資本在醫療行業中的運行,揚長避短、去粗取精,使其有效地發揮緩解社會醫療資源緊張的作用。
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通過指令被特許人繳納特許經營保證金的方式,用以降低被特許人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一旦被特許人發生醫療事故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患者或特許人的利益受損時,相關損失可以從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應定期評估并有退出機制
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宜過長,過長的合同履行期容易導致進入醫療特許經營行業的主體對市場形成壟斷,不利于營造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同時如果合同履行期限過短,也會導致由于被特許人更迭頻繁,降低被特許人的參與積極性和服務質量。因此適當的合同期限對于醫療服務的特許經營尤為重要,應當以三到五年為宜。
對于從事醫療服務的被特許人,應當將其經營能力、服務水平、患者滿意度等作為標準,對其經營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對于經評估檢查發現不合格情況,且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改善的被特許人,應當引入退出機制,做到“有進有出”、“進出有序”.
考慮到醫療行業的特殊性,應當強調特許經營的穩定性,對于因雙方之間存在締約過失、違約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解除或撤銷的,應當嚴格雙方的責任,對于無過錯方產生的實際損失及因喪失締約機會而造成的其他可得利益損失,過錯方應當予以補償。
延伸閱讀
保障患者切身利益是關鍵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普通的商業特許經營行業中,通?;诤贤南鄬π?,最終的消費者或接受服務者如果同被特許人達成買賣或委托合同,一旦被特許人發生違約行為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消費者只能向被特許人主張侵權或違約責任,而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追究特許人的相關責任。
但在醫療特許經營行業中,雖然目前尚未對醫療特許經營過程中發生醫療侵權或醫療事故后,如何界定和劃分特許經營雙方責任的問題出臺相關規定細則,但基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服務對象,應當從最大程度地保護患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當特許人對被特許人資質、醫療服務能力的監管方面存有過錯時,應有條件地對被特許人的醫療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實施意見》關于醫療服務機構特許經營的大膽嘗試,富有創造性地提出了特許經營的概念,為緩解當前十分突出的醫療資源緊張問題提出了新的思路。然而概念的提出到最終的落實,之間還存在著很多需要我們思考和注意的問題,特別是相關行政法規、政府規章以及行業細則確立的過程中,應對被特許人的資質、服務標準、退出機制等問題予以特別的關注,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一賣了之,避免醫療特許經營機構過分突出商業色彩,反而弱化了其本應承擔的社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