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生孩子,兩條人命,每一個細節都不敢馬虎大意。近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判定鄭州市某醫院因在接生過程中致新生嬰兒死亡,存在過錯。
2014年9月18日,高先生的妻子劉女士到鄭州市某醫院待產。第二日,在生產過程中胎兒胎心出現異常,醫院醫生未告知家屬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繼續讓劉女士順產,結果孩子出生1小時后死亡。
高先生夫婦認為醫院的行為存在重大過錯,將醫院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醫院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等費用496900.8元;賠償精神撫慰金等100000元,共計596900.8元。
庭審中,鄭州市某醫院辯稱,劉女士入院后,院方完善輔助檢查,行引導試產,告知孕婦及家屬試產風險。且嬰兒娩出后面色蒼白窒息,醫院立即進行搶救,1小時后家屬要求放棄搶救,宣布嬰兒死亡。院方堅持治療處理及時得當,損害后果的發生無法避免。
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到鄭州市某醫院生產,嬰兒出生后出現窒息,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鑒定,醫院給予陰道試產符合臨床診療指南及臨床技術操作規范。但劉女士臨產后,醫生在胎心出現異常及發生減速后,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治療處置措施欠規范,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嬰兒出生后,醫院對新生兒窒息復蘇處置欠規范且搶救記錄欠規范,存在過錯。另外,醫院對于病情變化、醫療風險等情況告知欠規范,存在過錯。醫院在病歷書寫方面欠規范,屬醫療過錯。綜上,司法鑒定機構建議醫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具體案情,參考鑒定意見,認定鄭州市某醫院在此案中承擔70%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鄭州市某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費用42576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