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解決醫療糾紛的渠道更加多樣化了!今(5)日,記者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與市司法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近日聯合出臺《關于健全醫療糾紛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的意見》,明確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納入到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以健全醫療糾紛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
《意見》明確規定,各區縣(自治縣)應當按照《重慶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規定,成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盡量引導雙方通過 “醫調委”調解解決。
在人員結構上,“醫調委”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具有醫學、法律或保險知識,可從有醫學、法學、保險背景或工作經歷的退休人員,以及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大學畢業生中遴選,也可從《重慶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庫人員名單》中選任。
對于患方索賠金額較小或醫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差距不大的,“醫調委”可以組織調解,亦可建議當事人自行和解。對于患方索賠金額較大或醫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差距較大的,“醫調委”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告知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當事人在“醫調委”主持下就醫療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人民法院對該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調解協議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履行該協議。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除了人民調解外,醫療糾紛還可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調解。《意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申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后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針對人民法院對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醫療糾紛案件起訴狀后,對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調委”調解的,在立案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引導雙方當事人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調委”申請調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調委”也可以相對固定工作人員駐人民法院開展調解工作、承擔與訴訟銜接的相關工作。有條件的人民法院還可以在訴訟服務中心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調委”派員工作提供便利。
《意見》還規定,在醫療糾紛調解中,“醫調委”委托鑒定的,應當依照《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調委委托人民法院組織醫療糾紛鑒定操作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對于雙方當事人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過程中已經認可的事實,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采用。對于訴前雙方當事人同意委托并由人民法院組織鑒定形成的鑒定意見,人民法院應作為重要證據審查適用,除法定情形外,一般不重新進行鑒定。
在健全醫療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方面,《意見》規定,“醫調委”在調解醫療糾紛過程中,可以請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派員支持調解,也可以邀請人民法院派員進行指導;當事人參加了醫療保險或投保責任險的,也可邀請保險機構派員參加調解。司法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人民法院和醫調委每半年召開一次醫療糾紛訴調銜接工作聯席會,就重要案件情況、工作動態等相互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