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省政府網站發布省民政廳、財政廳、人社廳、衛計委和廣東保監局等5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的要求,我省將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合理確定救助標準,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支出負擔。
《實施意見》提出,2016年,粵東西北地區醫療救助水平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珠三角地區達到全國前列;2017年,醫療救助體系進一步完善,力爭全省醫療救助水平達到全國前列;2018年,全面構建科學規范、運行高效,與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與基本醫療保險和社會慈善事業相銜接、覆蓋城鄉的醫療救助體系。
《實施意見》提出,合理界定醫療救助對象。一是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限于本地戶籍人口)。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作為重點救助對象,并逐步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戶籍所在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總值低于當地規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范圍。二是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限于本地戶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條件的持本地居住證的常住人口)。當年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診特定項目,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60%,且家庭資產總值低于戶口所在地規定上限的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收入型和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訂。
《實施意見》提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門診和住院合規醫療費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特困供養人員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參照不低于70%的比例執行,并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和兒童的救助比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比例參照基本醫療救助比例執行,即核減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按所屬對象類別進行確定。各地可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當地籌資情況等因素,分類分段設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原則上重點救助對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高于其他救助對象;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各地要逐步提高醫療救助封頂線年度最高限額,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求等情況確定。
《實施意見》對降低救助門檻提出要求,包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減免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押金,及時給予救治;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要及時確認重點救助對象,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可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預付資金,方便重點救助對象就醫。降低醫療救助起付線。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取消救助起付線;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起付線與大病保險相銜接。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結合醫保異地就醫工作的推進,積極探索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異地就醫費用結算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