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印發通知,決定試行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
通知提出,鼓勵醫學檢驗實驗室和其他醫療機構建立協作關系,由醫學檢驗實驗室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提供檢查檢驗服務。對擬開辦集團化、連鎖化醫學檢驗實驗室的申請主體,可以優先設置審批。
《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試行)》明確,醫學檢驗實驗室屬于單獨設置的醫療機構,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實驗室所開展檢驗項目應接受省級以上臨床檢驗中心組織的室間質量評價。
對于尚無室間質量評價的項目,應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觀證據,以確定檢驗結果的可接受性。
在質控的基礎上,逐步推進醫療機構與醫學檢驗實驗室間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委托其他醫療機構承擔試劑、耗品、輔助檢查和消毒供應物品的檢驗實驗室,應與相應醫療機構簽署醫療服務合作協議。
《醫學檢驗實驗室管理規范(試行)》對實驗室的機構管理、質量管理、安全與感染防控、人員培訓與職業安全防護、監督與管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原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 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推進區域醫療資源共享,我委組織制定了《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試行)》和《醫學檢驗實驗室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現就開展醫學檢驗實驗室設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設置醫學檢驗實驗室等醫療機構對于實現區域醫療資源共享,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推進分級診療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醫學檢驗實驗室屬于單獨設置的醫療機構,為獨立法人單位,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醫學檢驗實驗室統一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加強室內質量控制和室間質量評價,確保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在質控的基礎上,逐步推進醫療機構與醫學檢驗實驗室間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鼓勵醫學檢驗實驗室和其他醫療機構建立協作關系,在保證生物安全和檢驗質量的前提下,由醫學檢驗實驗室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提供檢查檢驗服務。
四、鼓勵醫學檢驗實驗室形成連鎖化、集團化,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對擬開辦集團化、連鎖化醫學檢驗實驗室的申請主體,可以優先設置審批。
五、醫學檢驗實驗室應當與區域內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建立協作關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綠色通道,加強技術協作,不斷提升技術水平。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定期總結工作經驗,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