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捆綁耗材試劑,罰沒81萬 工商真動手了!
加入日期:2017/11/17 13:13:14 查看人數: 947 作者:admin
動手了!
因為設備捆綁耗材試劑購銷,就在近期,有單位被開出罰單了。工商局重點整治醫械圈捆綁銷售行為,并非說著玩,而是實打實在干了!
2017年10月下旬,山東省某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出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山東省內的XX醫院(罰單中有點名,但本文中我們會做匿名處理,以下同)因為在醫藥購銷中的商業賄賂行為,而被予以罰款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0萬的行政處罰。
而從處罰決定書來看,XX醫院之所以被罰,正是因為存在捆綁式采購醫療器械的行為,而且是被追溯了以往的購銷行為。
該起案件詳情如下:
接群眾舉報后,2017年7月17日,XX市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XX醫院進行檢查,發現該院自XX公司購進某品牌的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時,以簽訂協議的形式,約定在合同期內所有的試劑耗材只能從XX公司單一渠道采購。
XX醫院涉嫌存在商業賄賂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立案調查。
后查明:
2011年6月22日,XX醫院與XX公司簽訂《醫療設備合作協議》,XX公司銷售給XX醫院一臺某品牌的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價格為180萬元。
協議中約定,XX公司為XX醫院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所有試劑唯一指定配送商。
合作期限為5年,XX醫院確保合同期內所有的試劑耗材(包括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在合同期內開發的所有新項目)只能從XX公司采購,XX醫院不能以任何因素及形式增加(變相增加)采購渠道,直至合同期滿。
2011年11月2日,XX公司給XX醫院開具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價格為180萬元,并記入醫院固定資產臺賬。
2011年11月7日,XX醫院向XX公司支付設備款100萬元,剩余80萬元,按雙方約定不再支付,作為XX公司向醫院單一渠道銷售試劑的優惠條件,至2015年12月雙方合作終止,實際也未支付。
截至案發,該儀器仍在XX醫院檢驗科正常使用。
XX醫院在購買該臺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時,應支付而未支付給XX公司的80萬元設備款,依法認定為受賄所得,且XX公司借行賄之機獲得了向XX醫院獨家銷售5年試劑的業務,在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限定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獲得交易機會,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經營秩序。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XX市監局認為,XX醫院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規定,已構成收受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
2017年10月,XX市監局決定對XX醫院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00000元;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起案件中,市監局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中包括這樣一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2017】13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醫藥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證明將“嚴肅查處假借租賃、捐贈、投放設備等形式,捆綁耗材和配套設備銷售等涉嫌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列入整治重點。
上述文件,其實就是賽柏藍器械在9月時曾披露出來的那份通知。
工商總局出手了,全國嚴查設備捆綁耗材試劑銷售。而該通知顯然也并不是發個文件就完了,地方工商局已經實質性行動了。
捆綁銷售查、嚴查,還追溯以往,真真是亞歷山大,這條路子真的還能再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