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今,銀川市先后出臺了《銀川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銀川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銀川市醫療保險門診大病互聯網醫院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等18項配套政策,5項行業自律規范,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
而到今天,全國對于互聯網醫療的探索,已進入新階段,盡管互聯網醫院在近年來在數字化驅動下獲得飛速發展,并于疫情中起到關鍵作用,但一味的鼓勵與放任生長并不能使其真正服務于民,對參與整個醫療過程的環節,加以管控。
為此,銀川市衛健委主任馬曉飛表示,互聯網醫療既要大力扶持,又要防止野蠻生長。“我們不希望因為細節問題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們既想讓互聯網醫療給老百姓帶來實實在在的就醫便利,解決當前醫療的各種痛點、難點,又要防止互聯網醫療帶來醫療安全隱患,希望引導互聯網醫療良性發展。”
本次《規范》圍繞互聯網醫院及醫師、病例規范、藥事管理、醫療質量管理與信息安全五個方面展開。
線上線下要統一,醫療信息要真實
對于患者來說,在信息爆炸的互聯網上找到真正能夠解決問題的醫生難點不僅僅在于尋找醫生的過程,而更多在于尋找一個靠譜的醫生,確保醫師身份的有效性與真實性,并使之能夠向患者提供切實的接診服務,加強相關監管,是很有必要的。
并且,在互聯網接診進行前后,醫師需要通過整合患者線上及線下的健康信息,確保線上線下信息相同匹配,并能夠做出與線下面診相同的診斷和處置意見時,才能繼續診療,否則需立即停止診療行為,并建議患者前往線下醫療機構。
有趣的是,本次《規范》中提到,患者有權向醫生服務提出可觀評價,并且對于不違背客觀事實的負面評價,互聯網醫院不得刪除,這一點能夠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習慣,對行業未來發展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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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信息需公示,金額不與醫生收入掛鉤
在藥事服務上,互聯網醫院首先需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并且不可通過技術手段跳過具體問診過程開具處方。
對開藥醫師來說,開處方時需要將藥品使用相關說明附帶,并且當藥品中含有高警示藥品時則需告知患者風險,保證用藥信息上醫患間的透明。
對互聯網醫院端,《規范》要求不得以藥品誘導醫生處方行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向醫生提供藥品回扣。互聯網信息流通方面上監管無法全面到位,可能會導致曾經一批“以藥養醫”的灰色產業鏈的復辟,及時施以限制能夠有效控制這一行為的再生 。
適合互聯網場景的醫療服務規范
本次《規范》在醫療服務質量管理標準的制定上,對醫師及互聯網醫院平臺的服務提出了相應要求,對于醫師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診療,或是回復患者的內容較為簡單等應付了事的行為將會予以處罰,并且,醫師服務態度不好,或是侵害患者權益也會面臨相應處罰。
醫院主動退費機制、平臺評估退費機制等合理退費機制的完善建立,將對患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對于在線上就診產生投訴,又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也會由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醫患糾紛調解中心解決。
為什么這個《規范》不一樣
2017年,銀川市成為全國互聯網醫院基地,目前已有50余家互聯網醫院,在互聯網醫院探索上,銀川市可謂經驗豐富,但馬曉飛認為:“根據我們近兩年對互聯網醫院監管來看,還缺乏具體的依據,所以存在監管不足的問題。”
銀川此次出臺《規范》,實際上是敏銳發現上述問題,并且及時采取措施,遏制苗頭,在未來,互聯網醫院如何發揮作用仍然是個未知數,面對新的場景伴生的問題當前仍然缺乏解決方案,為了能夠應對這種方式,才會推出《規范》以解決。
附《規范》全文:
銀川市互聯網診療服務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履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互聯網+醫療健康”示范區先行先試的職責,探索創新領域的監管模式,規范互聯網診療行為,保障互聯網診療質量與安全,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執業(含多點執業)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的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三條 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互聯網診療許可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醫院”)提供。
第四條 本規范旨在遵循生命至上原則,通過規范互聯網診療各環節的醫療活動,保證醫療服務質量,提高醫療服務效率,提升患者滿意度,增強醫患互信,使互聯網診療成為醫療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在銀川市合法注冊的互聯網醫院,均應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 互聯網醫院和醫師行為規范
第六條 互聯網醫院應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對在本機構執業的醫師資質承擔審查義務,確保醫師執業資質真實有效。互聯網醫院應當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師管理,確保醫師本人接診。
第七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通過身份識別技術進行身份信息認證,推行患者實名制就診,維護有序的線上診療環境。
第八條 在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以下簡稱“醫師”)應根據合法取得的執業資質,按其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公示的個人信息必須真實,不得夸大和虛假宣傳。
第九條 醫師登錄互聯網診療工作平臺的賬號僅限于醫師本人使用,嚴禁轉交、租售給他人。多名醫師以團隊形式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醫師助手、護士等人不得以醫師的名義從事診療行為。
第十條 醫師在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時必須對患者進行風險提示,獲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一條 醫師在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中,應利用文字、語音、圖像、視頻、輔助檢查設備等互聯網工具,獲取足夠的信息,以支撐全面分析病情、疾病診斷、開具處方等診療行為。不得用人工智能等技術完全代替醫師進行問診、書寫病歷、開具處方等診療行為。
第十二條 互聯網診療應遵循“線上線下一致”原則。診療服務中,只有醫師通過互聯網獲取的信息和線下面診獲取的信息相同,并足以支撐作出和線下面診相同的診斷和處置意見時,才能繼續診療行為。否則,醫師應該立即終止本次互聯網診療,并建議患者到線下醫療機構面診。
第十三條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時,診療流程必須和線下保持一致,應遵循先問診、書寫醫療文書,后做出處置意見的流程。如需藥物治療的,開具的處方需經藥師審核后,方可進入購藥付費、配送環節。嚴禁先購藥后補方。
第十四條 患者在按照處方和醫囑用藥過程中,醫師應向患者提供隨診服務,以保證用藥安全并及時獲取患者病情變化,同時提出后續診療意見。
- 第十五條 互聯網診療服務過程中,醫師應主動關心患者,提供必要的人文關懷;醫師團隊提供服務的,鼓勵醫師助理、護士等團隊成員協助醫師向患者提供解釋、安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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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互聯網醫院應設置患者對醫師評價環節,患者有權對接診醫師的診療服務做出真實客觀的評價。對于沒有證據否定其真實客觀性的評價,互聯網醫院不得自行刪除。
第十八條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必須在其注冊的互聯網醫院進行,不得引導患者至互聯網醫院以外的、無法被該互聯網醫院監管的其他交流工具(如微信、QQ、私人電話等)上進行。
第三章 病歷規范
第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等要求,建設互聯網診療電子病歷系統,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立醫務和病案管理部門負責病歷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本規范試行期間,互聯網醫院電子病歷可參照門診病歷執行,基本內容包括:
(一)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或出生日期、婚姻狀況、聯系方式等,必要時包含民族、職業、身份證號碼、住址、緊急聯系人等內容。
(二)病情摘要:主訴、現病史,必要的既往史、個人史、線下就診的醫療機構名稱和診斷、正在使用的藥品和治療方案,本次互聯網診療的處方、建議等處置方案。
(三)相關實驗室檢查、醫學影像檢查等輔助檢查資料。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醫院的病歷系統運行應滿足以下條件:
- 安全性。符合國家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應有數據備份機制,并建立災難恢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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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范性。病歷使用的術語、編碼、模板和標準數據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要求。
第四章 藥事服務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處方審核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得通過技術手段生成虛擬問診過程后以醫師名義開具處方。
第二十三條 醫師在開具處方時,應確保處方書寫規范,有明確的用藥適應癥,藥品用法、用量、療程和配伍合理,不得開具麻醉、精神類及其他有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高警示藥品目錄,并實施特殊的管理制度。當醫師開具的處方中含有高警示藥品時,必須告知患者該藥品的用藥風險、用法用量和儲存條件等。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處方審核制度及審核流程,由符合國家審方資質的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或接入銀川市處方審核流轉中心,對處方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處方必須由藥師本人根據“四查十對”進行審核,不得全部通過技術手段以藥師名義虛假審核。藥師應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對于審核不合格的處方,互聯網醫院應及時安排接診醫師重新開具處方。
第二十七條 處方上的醫師、藥師簽名,必須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等技術手段,確保簽名真實有效。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不得將醫師的任何收入與其所開具處方的藥品金額掛鉤,不得以藥品利潤誘導醫生的處方行為,不得給醫生任何以積分或活動等形式的變相回扣。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應嚴格管理線上處方統計權限。線上處方及藥品銷量信息僅可用于藥事管控、學術研究及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允許的行為,禁止將此類信息發送給利益相關的商業主體和經營參與者。禁止針對醫師個人的藥品銷量統計行為。
第三十條 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合理,互聯網醫院應設置“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藥事委員會”),藥事委員會應當貫徹執行醫藥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機構藥品遴選制度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確保線上醫師合理用藥,評估用藥風險,對醫患進行合理用藥宣教等。
第三十一條 加強藥品來源管理,建立藥品可追溯機制。互聯網醫院依托自有平臺從事藥事服務的,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藥品生產廠家資質、產品檢驗報告單和購進合法票據等進行核驗并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賬、物相符。與第三方藥品經營機構合作開展藥事服務的,應對其進行資質審核,并做好有關藥事服務的責任劃分,建立必要的風險管控。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上報制度,應設置專門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藥品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上報及處置。
第五章 醫療質量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章制度,設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制訂醫師線上診療規范,規范醫師診療行為。對于互聯網診療中發生的醫療過錯,互聯網醫院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健全投訴反饋制度,設立投訴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的醒目位置,設立投訴通道,建立快速響應機制。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醫院應針對醫師在診療服務中存在的以下問題,采取必要的管理、處罰措施。
(一)醫師接診后,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診療,回復患者的內容過于簡單,回復與患者病情不相關的內容,未采取對患者有效的診療措施等。
(二)醫師給出錯誤的診療建議,或者回復與醫師專業方向不符的診療建議。
(三)醫師服務態度差、涉嫌泄露患者隱私或其他損害患者權益、傷害醫患關系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本規范或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
醫師首次出現上述行為且情節輕微,互聯網醫院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應及時告知醫師違規情況,改善互聯網診療行為。醫師多次出現上述行為或情節嚴重,應采取約談、警告、暫停接診權限、直至永久關閉醫師賬戶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醫師主動退費機制、平臺評估退費機制等合理的退費機制,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1.醫師主動退費機制:醫師根據對患者問診的情況,主動為患者退還部分或全部費用,并將結果告知患者及互聯網醫院。
2.平臺評估退費機制:診療服務結束后,如果患者對醫師服務不滿意可提交退款申請,由互聯網醫院進行評估,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醫患雙方。
第三十七條 在處理患者投訴時,若互聯網醫院不能和患者協商達成一致時,可通過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醫患糾紛調解中心解決。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診療服務信息上報機制,定期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診療服務情況。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醫療質量不良事件上報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醫療質量不良事件上報。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后,互聯網醫院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第四十一條 互聯網醫院提供的各類醫療服務,應做好患者隱私保護工作,按照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有關要求做好數據加密和通信保護措施,嚴防患者信息泄露。
第四十二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加強互聯網診療活動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相關監管部門開放數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互聯網醫院名單及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的互聯網診療服務舉報,定期對互聯網醫院的診療服務規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督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服務規范的互聯網醫院采取約談、警告、罰款、停業等處罰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互聯網診療活動中,本規范未盡事宜應遵循《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互聯網醫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銀川市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本規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