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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務人員有新任務!
近日,為進一步規范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控制和減少兒童可控性眼病及視力不良的發展,預防近視發生,國家衛健委辦公廳印發《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范(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服務規范》)。
《服務規范》中明確,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主要由具備相應服務能力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及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提供,主要工作內容整理如下:
醫務人員需要開展的服務
《服務規范》聚焦新生兒期、嬰兒期、幼兒期和學齡前期,明確要求不同時期開展不同檢查。
新生兒期
《服務規范》中表示,新生兒常規眼保健服務和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篩查服務由助產機構負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還要進行眼外觀檢查、篩查眼病高危因素、光照反應檢查。
嬰兒期(3、6、8、12月齡)
在嬰兒期,《服務規范》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嬰兒進行眼外觀檢查、瞬目反射(3月齡時)、紅球試驗(3月齡時)、視物行為觀察、紅光反射檢查、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6月齡時)。
同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還應告知6月齡嬰兒家長,帶嬰兒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紅光反射檢查、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等專項檢查,并予轉診。
待嬰兒8月齡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問詢家長,嬰兒是否接受上述檢查,若未接受檢查,則應再次告知家長盡快帶嬰兒檢查。
幼兒期(18、24、30、36月齡)
在幼兒期,《服務規范》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幼兒進行眼外觀檢查、視物行為觀察、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屈光篩查(24、36月齡時)。
同時,幼兒24、36月齡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分別告知家長帶幼兒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并予轉診。
并且,基層醫務人員在后續服務時,要詢問家長是否帶幼兒進行上述檢查。
學齡前兒童(4、5、6歲)
在學齡前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對兒童進行眼外觀檢查、視物行為觀察、視力檢查、眼位檢查、屈光篩查。
4、5、6歲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告知家長每年應帶兒童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眼位檢查、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并予轉診。并在后續的服務中詢問家長,兒童是否進行上述檢查。
建立兒童眼健康檔案
《服務規范》還要求,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具備相應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展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健康指導、轉診和接診服務時,應記錄相應內容,建立機構間篩查、復查、診斷等信息雙向交換機制,及時完善兒童眼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
充實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的人員
《服務規范》表示,各地要加大力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能力建設,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配備開展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所需的基本設備。充實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的人員。從事眼保健及視力檢查的人員應為接受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合格的醫務人員。
0~6歲是兒童眼球結構和視覺功能發育的關鍵時期,6歲前的視覺發育狀況影響兒童一生的視覺質量。本次的《服務規范》明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縣級婦幼保健院和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分工協作,強化轉診要求,構建上下分工、各有側重、密切合作的兒童眼保健服務網絡,推動兒童眼病和視力不良篩查、診治、康復服務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