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草案三審:建議醫生院外救人免責
加入日期:2021/8/20 8:51:52 查看人數: 2306 作者:admin
8月17日,醫師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成員提出,為了鼓勵醫師參與公共場合的救治活動,應當對參與救治的醫師予以免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與法律委員會進行研究,建議采納這一建議。
一直以來,醫師院外救人都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這次消息一出,醫生歡呼雀躍,這是不是意味著醫師院外救人可以不擔責?也許并不盡然,聽聽醫改專家、陜西省山陽縣衛健局副局長徐毓才的解讀吧。
《醫師法》草案三審,建議院外救人免責,該如何看待?實際上,2020年5月通過、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對此已有界定。《看醫界》專欄作者、陜西省山陽縣衛健局副局長徐毓才對此進行了解讀
此前,徐毓才曾就“醫師院外救人”進行過專稿解讀。一起回顧一下。
老人跌倒不敢扶為什么會成為社會現象以至于登上春晚?
“北醫三院醫生高鐵救人被判賠”,都知道是謠言,但為什么隔幾年就會傳一次?
正在審議的以“保障醫師合法權益”為立法目的的《醫師法(草案)》又會對醫師這一善舉做出什么樣的規定,才能讓醫師院外放心救人而不再擔心呢?
最高法關于非法行醫犯罪的認定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
但由于不同法律對非法行醫的認定標準不同,經常出現在非法行醫犯罪案件受理過程中存在不同結果,從而給法院依法認定非法行醫犯罪帶來麻煩的問題。
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實際上,“非法行醫”不但包括“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還包括“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人”,同時《執業醫師法》還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這實際上還將非法行醫的范圍進一步擴大至“有醫師資格但未注冊的人,以及經注冊但未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行為。
為了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情況,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16〕27號)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修改內容是:
一、刪除《解釋》第一條第二項。
二、在《解釋》第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解釋》第四條:“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非法行醫行為并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三、在《解釋》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本解釋所稱‘醫療活動’、‘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醫療美容’認定。”
修改后的《解釋》第一條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這一司法解釋的重新修訂,實際上就明確了“行醫的人”是否具備行醫資格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而不是“是否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內”。這一改變從根本上給醫生院外救人減輕了負擔,賦予了院外救人的合法性。
“民法典”助力醫生院外救人
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沿用了這一條規定。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醫師法(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很多鼓勵院外救人的規定
作為既要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又要保護人民健康的《醫師法》理應在保護醫師院外救人這一善舉方面有所作為。
仔細閱讀《醫師法(草案二審稿)》,其中有鼓勵支持醫師院外救人的條款。
第十七條:醫師從事下列活動的,可以不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注冊手續:
(一)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會診、突發事件或者災害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
(二)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
(三)在醫療聯合體內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國家鼓勵醫師和其他醫療衛生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于這三條鼓勵與支持院外救人既有“必須做”的法律要求,也有不做造成后果的懲處條款,即罰則。但從總體上看,醫師院外救人免責主要限于三種情形,一是“緊急情況下”,二是“履行政府責任時”,三是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有要求的情形下。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與此同時,《醫師法(草案二審稿)》一般情況下,醫師還是應該按照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內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工作。
即使多點執業,也應該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于在依法允許的醫療衛生機構外執業,或者超出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醫師,仍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嚴重者吊銷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