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定點醫療機構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管理辦法
加入日期:2025/4/2 14:34:11 查看人數: 1559 作者:admin
各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浙江省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2025年3月13日
浙江省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
基金預付管理辦法
為促進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激勵定點醫療機構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根據《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10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開展和管理。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金(以下簡稱“預付金”),是為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增強參保人員就醫獲得感設置的周轉資金,用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等醫療費用周轉支出,不得用于醫療機構基礎建設投入、日常運行、償還債務等非醫療費用支出。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保基金專項預付按原規定執行。預付金納入醫保協議管理。
二、預付條件及標準
(一)醫保部門預付執行條件。
各統籌地區應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監測,確保基金運行平穩。原則上該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不低于12個月可實施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預付,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不低于6個月可實施居民基本醫保基金預付。上年已出現當期赤字或者按照12個月滾動測算的方法預計本年赤字的統籌地區,不能預付。
(二)申請條件。
本統籌區范圍內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可申請預付金:
1.嚴格履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相關約定,基本醫療保險正常結算滿一個自然年度以上,且最近一年度醫保協議綜合清算或醫保績效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正常,具有償還能力,且醫療機構承諾無財產被保全、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尚未執行終結等情形。
3.積極配合醫保部門落實各項醫保重點工作,完成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帶量采購、國家談判藥品落地、醫療服務價格規范管理等醫保重點任務。
4.按醫保部門部署,藥品耗材追溯碼信息能夠做到“應掃盡掃、應傳盡傳”,完成醫保碼全流程應用、醫保移動支付、醫保電子處方中心和醫保電子票據區塊鏈應用等醫保便民服務工作落地。
5.積極配合醫保部門開展基金監管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等工作任務,12個月內無被醫保行政部門處罰或因欺詐騙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的情形。
6.不存在欠付醫保經辦機構醫保資金的情況。
(三)核定標準。
明確實施預付的統籌區,以上一年度定點醫療機構在本統籌區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月平均實際撥付額為基數,確定預付金額度。
對符合預付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撥付1個月預付金。對上一年度在本統籌區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增長率≤5%,最近一年度醫保協議綜合清算或醫保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且在落實醫保重點工作中表現優異的定點醫療機構,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預付金規模,但不超過2個月。
如遇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經醫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會商后可適度調整預付金申請條件和預付金規模。
三、預付程序
預付金按年初核定預撥、年終清算的方式管理。具體流程:
(一)提出申請。符合預付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于每年1月15日前自愿向統籌地區醫保部門遞交預付金申請。
(二)核定額度。醫保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審核提出申請的定點醫療機構預付資格,商財政部門確定具體預付醫療機構范圍及預付金額度。
(三)撥付資金。醫保部門按照核定額度,原則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預付金。
(四)年底清算。醫保部門應在當年12月15日前,全額收回預付金或從結算費用中全額抵扣預付金;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已收回的預付金匯總后繳回基金財政專戶。對當年預付金未清算完畢的定點醫療機構,次年不受理其預付金申請。
四、預付金監督
(一)醫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按職責做好預付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落實預付金管理工作。
(二)定點醫療機構預付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納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范圍。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造成預付金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三)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保部門應及時收回預付金。在收回預付金前,醫保部門停止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結算費用。如尚未撥付預付金的,停止撥付。
1.被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2.分立或合并;
3.發生產權交易、所有制形式變化或發生其他情況導致注銷;
4.有財產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運營債務;
6.以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獲得撥付資格的;
7.違反預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關規定;
8.公立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在省級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全部所需藥品耗材;
9.國家、省規定或者醫保協議約定應當收回預付金的其他情形。
(四)如發生無法收回預付金情形,醫保部門應停止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結算費用并抵扣預付金,若抵扣后仍不足的向定點醫療機構所在地區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預付金損失金額,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預付金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五)醫保部門每年年底主動向社會公布預付金撥付情況和計算方法,自覺接受監督。
五、預付金管理和核算
(一)醫保部門應做好預付金撥付、清算的會計核算工作,做好與定點醫療機構對賬等工作。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科目“暫付款”下設置“醫保預付金”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并按撥付對象設置預付金明細賬進行管理。撥付預付金時,借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貸記“支出戶存款”或“財政專戶存款”;收回預付金時,按照交回支出戶或沖抵結算的金額,借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等科目,貸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暫付款-醫保預付金”借方余額反映預付給定點醫療機構資金額。
(二)如發生無法收回預付金的情形,醫保部門應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后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進行核銷,借記“其他支出”,貸記“暫付款-醫保預付金”。
(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單獨設置臺賬管理,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支出程序,嚴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有關科目下設置“醫保預付金”明細科目,單獨核算。
六、信息化建設
(一)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建設完善預付金應用模塊,實現業務流、資金流和信息流一體化運行和管理。
(二)預付金的申請、計算、支付、收回等業務流程均應通過預付金應用模塊操作,實行數據閉環管理,全流程監督。
七、其他規定
(一)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區的預付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關周轉金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預付金使用申請表
2.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預付金核定表